好嘔!
早上想說趁著上班前去辦個泰簽
看到門口的人潮就知不妙
一樓的電梯已大排長龍
到了12樓好像在進香一樣
動彈不得
只好放棄
離開
出大樓後看到路口的紅綠燈剩十幾秒
跑步通過
過了馬路後發現護照掉了
但也只能再等一次紅綠燈回去撿
越等越緊張
果然
過了馬路後就找不到了
應該是被撿走了..
我去大樓警衛那留了電話
一整天也沒打給我
附近的警局問了也沒人撿到
看來明天要去作廢了
只是可惜上頭的出入境章
和我美美的英簽就這麼不見了
護照MaiMai (淚)
附一下: http://www.boca.gov.tw/ct.asp?xItem=1238&ctNode=256&mp=1
1、遺失未逾效期護照申請補發手續及所需文件如下:
遺 失 地 |
國內遺失 |
國外遺失 (含港澳地區) |
大陸地區 (不含港澳地區) |
|
---|---|---|---|---|
在國外申請補發 【註3】 |
返國申請補發 |
|||
應 備 文 件 |
1.「護照遺失作廢申報表」正本。【註1】 2.申請護照應備文件。【註2】
|
1.當地警察機關遺失報案證明文件。【註4】 2.申請護照應備文件。【請逕洽駐外館處】 |
1.入國證明書正本。【註5】 2.入國許可證副本或已辦理戶籍遷入登錄之戶籍謄本正本。 3.填寫「國外或港澳地區護照遺失申請補發說明書」。【註6】 4.申請護照應備文件。【註2】 |
1.「護照遺失作廢申報表」正本。【註1】 2.入國證明書正本。【註5】 3.入國許可證副本或已辦理戶籍遷入登錄之戶籍謄本正本。 4.申請護照應備文件。【註2】 |
【註1】:本人需持身分證明文件親自向遺失地或戶籍地警察局分局刑事組報案,並持警察機關核發之「護照遺失作廢申報表」正本申請補發護照。
【註2】:其他申請護照應備文件,請詳閱「申請普通護照須知」。
【註3】:在國外可向鄰近我駐外館處或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機構(香港事務局服 務組或澳門事務處服務組)申請護照遺失補發。
【註4】:當地警察機關尚未發給或不發給遺失報案證明者,得以遺失護照說明書代替。
【註5】:在國外或港澳地區遺失護照,倘急於返國等因,不及等候我駐外館處或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機構(香港事務局服務組或澳門事務處服務組)核發護照者,可申請「入國證明書」持憑返國。
【註6】:請直接向本局或本部各辦事處索填「國外或港澳地區護照遺失申請補發說明書」。
2、未持有國外警察機關報案證明,亦未向我駐外館處申辦護照遺失手續者,須憑入國許可證副本向航警局刑警隊或戶籍地警察分局申報遺失,並取得「護照遺失作廢申報表」,連同申請護照所需相關文件(請閱「申請普通護照須知」)申請補發。
3、注意事項:
(1) 如遺失護照已逾效期,無需檢具警察機關報案證明。
(2) 遺失補發之護照效期,依護照條例施行細則規定以3年為限。
(3) 護照遺失二次以上 (含二次) 申請補發者,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或駐外館處得約談當事人及延長其審核期間至6個月,並縮短其效期為1年6個月以上3年以下。
(4) 於警察分局申報遺失護照後,倘以尋回為由申請撤案,僅得於報案48小時內向警局申請撤案(倘已持入國許可證或入國證明書入境者,不得申請撤案)。
(5) 已申報遺失之護照,未依前款規定辦理撤案,雖在申請補發前尋獲,該照仍視為 遺失不得再使用,仍須申請補發護照,但得依原護照所餘效期補發,如所餘效期不足3年,則發給3年效期之護照。
(6) 工作天數(自繳費之次半日起算):遺失補發為5個工作天。
(7) 上班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8:30至下午5:00,中午不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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